1 、适用对象
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2、 申报条件
——初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。
(2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认证。
(3)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——中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认证。
(3)取得经劳动和社会帮扶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,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认证。
——高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认证的大专以上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3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认证。
(4)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帮扶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,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认证。
——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认证。
(3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认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。
——高级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认证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认证。